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刘XX、鲁XX欠张X欠款7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刘XX、鲁XX应当偿还欠款。刘XX、鲁XX辩称借条是在胁迫下出具的,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张X要求刘XX、鲁XX偿还欠款76000元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2、二审期间,张X向本院提交4万元转账凭证一份,证明2019年5月7日刘XX、鲁XX出具涉案借条的当天,支付了4万元,与借条上注明已归还4万元相互印证。二审法院认为,该份4万元转款的时间凭证与涉案借条的出具时间一致,并且与涉案借条上注明的已归还4万元相互印证,对该4万元转款凭证,二审法院予以采信。
3、事实胜于雄辩。
李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