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姬志文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05日 6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3 年7月 9 日,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约定: 原告向被告购买车型为XX 豪华型 7座版(XX)选装原厂豪华氛围灯的“XX-A”一台,单价 492,800 元。被告向原告出售的车辆及其配件以车辆生产厂商提供的质量保证条款为准,符合产品说明书的基本使用要求。关于整车、零部件总成的保修期限执行生产厂家保修条款的规定。原告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的,应以汽车销售地汽车质量监督检测部门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准。汽车质量监督检测部门由双方共同选定或有管辖权争议解决机关、机构指定,鉴定费由主张方垫付,由责任方承担,经鉴定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分担。2023年7月9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定金 10.000元,2023 年 7月 11 日总共支付车辆价税合计 492,800 元,被告当日开具同等金额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并向原告交付案涉车辆,同时原告在《新车车辆确认单》、《交车确认单 (燃油车)》上签字确认,其中《交车确认单(燃油车 )》载明,原告已对车辆外观进行了检查,对车辆功能进行了确认,被告已向原告介绍了汽车产品的三包条款、保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补偿系数、修理者网点信息查询方式,原告对三包政策已了解清楚。被告向原告交付了《车辆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三包凭证》等文件。《三包凭证》载明: 开具购车发票及车辆交付的日期为 2023 年7月11 日,汽车产品包修期为 3 年不限里程,三包有效期为 2年/50,000 公里( 以先到者为准 )。总成和系统主要零部件种类范围包括 1、发动机 (曲轴、主轴承、连杆、连杆轴承、活寨、活塞环、活塞销、气缸盖、凸轮轴、气门、气缸体 ); 2、变速器 (箱体、齿轮、轴类、轴承、箱内动力传动元件《含离合器、制动器>); 3、转向系统 ( 转向机总成、转向柱、转向万向节转向拉杆《不含球头》、转向节 ): 4、制动系统 (制动主缸、轮缸、助力器、制动踏板及其支架 ); 5、悬架系统(弹簧《螺旋弹簧、扭杆弹簧、钢板弹簧、空气弹簧、液压弹簧等 》控制臂、连杆); 6、传动系统(桥壳、主减速器、差速器、传动轴、半轴、减速器《连接行驶驱动电机》); 7、污染控制装置 (颗粒捕集器、催化转化器《三元催化转化器、稀燃型氮氧化物催化转换器、SCR 催化器、氧化型催化转换器 >);8、车身(车身骨架、副车架、纵梁、横梁、前后车门本体 ).2023 年 7月11 日原告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2023 年7月 22日,原告发现车辆仪表屏出现“主动式引擎盖故障”警示信息,与被告方联系于次日送到被告处进行调试,调换了传感器后原告于 7月 23 日将车开走。当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反映车辆仍出现“主动式引擎盖故障”警示信息;7 月 24 日,原告反映车载中控屏导航又出现黑屏现象,被告当日上门取走车,经初步检测推测为线束故障,但需进一步检测,案涉车辆公里数为 600 公里。原告不同意由被告进一步检测将车开走。后双方协商,原告要求更换车辆,被告认为不符合换车条件,同意维修但不同意更换,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于庭后提交了中国梅赛德斯-奔驰公司的《车辆质量保障政策》,其实施细则载明:自车辆交付日期起 60 日内或者行驶里程 3000 公里之内 (以先到者为准 ),如因质量问题导致需要更换主要总成或主要零件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更换同款、同型号新车,或者退车。主要总成或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以三包凭证为准。欲证明案涉车辆不属于可退换车的情形。原告认为该证据系逾期提交证据,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奔驰公司非《销售合同》的当事人,该内容与本案无关; 且该证据系复印件,未加盖公章是否使用案涉车辆不得而知。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对《销售合同》的补强证据,以补充或增强《销售合同》证明力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的规定,该证据不属于逾期提交证据。经本院核实,该证据与中国梅赛德斯-奔驰公司官网载明的新车质保政策一致,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为消费者,被告为经营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因案涉车辆仪表屏出现“主动式引擎盖故障”警示信息,中控屏导航出现黑屏现象的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目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文务.”的规定,应按国家规定或双方约定处理。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2 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 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着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第二十三条“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 60 日内或者行驶里程 3000 公里之内 (以先到者为准 ),因质量问题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或者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 (一) 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 2 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 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 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三) 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果计更换 2 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四) 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 30 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 4 次的。”的规定,案涉车辆虽在三包有效期内,但所出现的质量问题并不符合换车条件。而原、被告在《销售合同》约定: 被告向原告出售的车辆及其配件以车辆生产厂商提供的质量保证条款为准,符合产品说明书的基本使用要求。而车辆生产厂商新车质量保障实施细则符合国家规定,案涉车辆所出现的质量问题亦不属于三包凭证载明的主要总成或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换车条件。综上,案涉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不符合国家规定及双方约定的换车条件,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叶青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00 元,由原告叶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