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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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不起诉案例——律师有效辩护助当事人获不起诉决定

发布者:姬志文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3日 149人看过 举报

2026-08-03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

危险驾驶罪

【办理结果】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承办律师】

姬志文律师

【案件简介】

当事人袁某某(化名)于某日凌晨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武汉市某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呼出气体中乙醇浓度为92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送检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4.6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辩护策略与律师工作】

姬志文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经过。经分析,律师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确实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存在以下可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 血液酒精含量较低:案发时血液酒精浓度为114.67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立案标准幅度不大,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范畴;

2. 认罪态度良好: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具有坦白情节;

3. 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的释法说理下,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真诚悔罪;

4. 无前科劣迹:当事人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5. 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本次酒驾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

基于上述情节,姬志文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重点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律师建议检察机关综合考虑本案情节,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完全采纳了姬志文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律师有效代理】

危险驾驶罪是司法实践中发案率极高的罪名,一旦被定罪,当事人将面临刑事处罚记录,对个人就业、家庭生活乃至子女未来发展均可能产生深远影响。本案中,姬志文律师准确把握“犯罪情节轻微”这一相对不起诉的核心要件,围绕当事人的认罪态度、酒精含量、有无实际危害后果等关键因素展开充分论证,最终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帮助当事人避免了刑事判决的不利后果。

提示:酒后驾驶危害巨大,切莫心存侥幸。一旦涉嫌危险驾驶罪,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不起诉或缓刑等有利结果。

姬志文律师,1983年出生,2008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此后在检察院和法院多部门实习、工作,现任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3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取保候审
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
1420120********32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