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姬志文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16日 1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武汉市青山区 武汉XX物流服务中心 19 号楼 101 号房屋原所有权人为B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B公司 )。2017年6月 5日,陈某与武汉D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D公司) 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D公司将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路 99 号XX项目 19-1 号租赁面积 50856 平方米的物业出租给陈某,租赁期从2017年6月5日至2027年6月4日。合同履行过程中,该房屋实际由陈某、武汉X伟业X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X伟业公司) 装修后共同占有使用。2018 年 6 月,B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2020年 5月8日,本院立案受理B公司与X伟业公司、陈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于 2020 年6 月5日判决X伟业公司、陈某腾退青山区XX物流服务中心 19 号楼 101 号房屋。后X伟业公司、陈某不服提出上诉,2020 年 11 月6日与B公司达成庭外和解,《调解协议书》载明在重整程序中陈某与A公司签订了新的《商铺租赁合同》B认可该租赁房屋合法有效。前述案件中胡某作为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2022 年6月9 日,原告制作《解约确认函》,载明双方租赁合同期间即将结束且不再续签租赁合同,函告解除合同、陈某腾退目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后 20 日内原告退还租赁保证金、陈某应于 2022年7月 10日前腾退。原告于2022年 6 月14日邮寄该函,邮寄信息显示收件人为陈某、联系方式为胡某电话,邮件于当月 16 日由本人签收。2022 年 6 月 18 日,胡某(落款载明承租人陈某)制作《续租申请函》,载明其提出续租后原告及康某公司均未与其商谈相关事宜,要求进行协商。胡某提交物流信息主张该函于 2022 年6 月20 日由原告签收,原告对此予以否认。
另查明,被告陈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 2019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20 年1月 10 日被逮捕,后于2021 年10 月9 日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于湖北省汉阳监狱服刑至今。
还查明,原告于 2021 年底与BB发展(武汉) 有限公司开展产业合作,由康某公司统一打造管理及运营升级青山区XX项目2021 年 11 月 6 日,康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向关联方租赁物业的公告,载明其控股的康某产业发展(武汉) 有限公司拟向原告租赁位于武汉市XX平方米的物业用于建设生态科技园,租期8 年,第 1 年租金标准为 17 元/平方米/月(每2年递增 3%)。
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某、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20 日内腾退位于青山区XX物流服务中心 19 栋/单元 1-3 层仓库1号的房屋,并交还给原告武汉A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武汉A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按 8480.11 元/月标准,从2022年8 月29 日起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