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姬志文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16日 2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原告蒋某一直与被告张某发生业务往来,系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已查明,被告张某、梁某一直以“XX纺织”名义对外经营至今,同时还查明,被告张XX于 2018年6月22日注册成立武汉市黄波区盘龙城XX纺织经营部,但一审判决却认定蒋某是与张某个人发生的交易,该认定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张某、梁某于出具还款协议之后退给上诉人价值90198.2 元货物的事实成立,系认定事实错误。张某、梁某为证明其于签署还款协议后向上诉人退货,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和快运送货单。然而,案涉快运送货单上并无上诉人签字确认,目该送货单未记载年份,不能证实该送货单形成于还款协议之后结合微信聊天记录来看,梁某于6月17日要求退货,而送货单记载的物流时间为8月25 日,两者相差二个多月,明显违背了正常的交易习惯。况且,上诉人一直否认收到了退货。故,案涉微信聊天记录和快运送货单不能证实退货的实际发生。
三、一审判决认定武汉市黄驶区盘龙城XX纺织经营部于 2021 年7月9日注销,进而认为张XX与上诉人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系适用法律错误。
判决:
一、由被告张某、被告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给原告蒋某货款人民币 1,736,464.8 元。
二由被告张某被告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蒋某支付逾期利息(以1736,464.8 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0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张某、被告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蒋某律师费 40,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