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姬志文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16日 2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经审理查明,第一被申请人成立于 2011年2月24日,股东严某持有 80%的股份,股东刘巧香持有 20%的股份经营范围为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箱包销售、互联网销售等。第二被申请人成立于 2011年11月18 日,股东严某持有 80%的股份,股东徐某持有 20%的股份,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申请人诉称“2018 年12月10日,申请人入职第一被申请人处,从事物流部仓库管理员工作。”申请人提交一份仅有申请人签字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 2018 年12月10日至2021年12月9日,落款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该合同没有用人单位盖章。庭审中,申请人明确第六项仲裁请求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具体是指 2021年 10月1日至2日,2022年1月3日,1月29日至31日,4月3日,5月4日,6月3日,9月12日,10月1日至2日12月31日2023年4月29日至30日。
2021年国庆期间,第一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 10月1日至2日值班,2022 年元期间,第一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2022年1月3日仓库值班,2022 年春节期间,安排申请人在1月29日至31上班,2022年清明节期间,安排申请人在4月3日值班,2022年劳动节期间,安排申请人在5月4日值班,2022年端午节期间,安排申请人在6月3日值班,2022年中秋节期间,安排申请人在9月 12 日值班,2022 年国庆节期间,安排申请人在10月1日至2日值班,2023年元旦期间,安排申请人在2022年12月31日值班,2023 年劳动节期间,安排申请人申请人值班4月29日至30日值班。
申请人在职期间,工资均由自然人发放,每月 15 号发放上个月工资,实际执行工资标准为 4550 元/月,申请人主张工资由徐XX、刘XX、肖XX、严XX、严XX发放,被申请人主张,其中刘XX发放的不是工资而是报销款。申请人的工商银行流水显示,申请人在离职前 12 个月,除 2023年1月和2月发放的工资金额为 4350 元外,每月15号左右徐XX、肖XX稳定向申请人支付工资 4550 元,申请人离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微信、钉钉聊天记录、工作场所照片、工资流水,考勤表、律师代理费发票、财产保全费票据、公司节假日放假通知书及值班安排、工资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在 2018 年12月10日至2023年5月22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年经济补偿金 20325 元、未休年休假待遇 4183.9 元法定节假日值班费 627.58 元,失业保险待遇 14580 元,以上共计 39716.48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