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姬志文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17日 10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公司因经营需要,与原告公司签订多份铝单板购销合同,约定了货物的品种、规格、价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至2015年2月16日,原告与被告股东经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0000元。但此后至今被告仅还款20000元,仍尚欠110000元未结清,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法院裁判:
1.由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公司货款人民币110000元,并赔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自2015年2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院确定的上述给付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2798元由被告承担,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清。
律师评析:
传真形式的合同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双方的合意,但是鉴于通常商事参与人都缺乏保全证据的意识,故稳妥起见,建议合同、协议类文书还是通过面签或者邮寄的方式签订后再予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