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姬志文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4日 9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述
2020年,被告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现金5万元,并出具《借条》。同时,双方还约定,如被告不能按期还款,原告因追索产生的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
借款到期,被告未履行约定,原告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故形成本案诉讼。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并承担原告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
三、律师评析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的立法本意,此条为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的处理的规定,主要的目的在于,当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一并约定时,平衡保护当事人之间的权益。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一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从实践的情况看,“其他费用”主要涉及的是出借人和借款人所约定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上述费用从性质上看,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必要成本。当事人同时约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此类费用,性质上均与利率无异,分开约定仅是为了规避利率的上限。正是为了防止当事人通过变相的方式提高借款利率,司法解释才将包括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发生的其他费用的保护标准限定在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之内。
其次,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权利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发生的费用,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之性质截然不同,不应将律师费用归入“其他费用”之范畴。
故,本案法院支持了原告方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用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