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姬志文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09日 11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述
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败诉方上诉称承租方无解除权,要求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故而形成二审诉讼。
二、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评析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上述规定,承租人在合同僵局时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法庭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