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姬志文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02日 7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述
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注册资本100万元。2020年11月,某法院判决该公司承担110余万元债务,截至2021年4月,前述案件终本执行,该公司无力清偿。
另,2021年6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载明:某科技公司净资产为-100余万。综上,该公司于2021年7月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裁判结果
受理某科技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三、律师评析
依据《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不能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且审计报告显示其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故其具体破产原因,对其破产清算申请,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