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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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合伙人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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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关系中,究竟是先本后息,还是先息后本?一则判例给出答案

发布者:姬志文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3日 41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分析

20209月,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本金90万元,年利息15.4%,借款期限60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202011月借款到期,被告未归还了本金,亦未支付利息,构成违约。

原告遂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起诉后,被告陆续向原告归还了借款本息92万元。经律师研究,依据先息后本的计算方式,被告仍欠付本金及利息,故该案于20215月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拖欠原告的本金,并按年利率15.4%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先息后本还是先本后息。如果采纳后者,则本案被告的还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然而,本案判决采纳了先息后本的裁判思路。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

综上,本案纠纷应当适用上述法律规定,法庭裁判于法有据。同时,上述规定不仅适用于借贷纠纷,还能够在买卖、租赁、建设工程等等多个领域适用。作为守约的一方,应当在起草合同或者形成诉讼时,更关注自身合法权利,保障自身合法利益免受侵害。


姬律师,1983年出生,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擅长财产保全,解封,强制执行,现执业于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3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