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姬志文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17日 15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述
XX汉某某XX公司与XX汉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10月18日签订《供水承包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十日内XX汉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清全部工程款。2017年8月22日工程验收合格之日,XX汉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有952,846.83元未予支付,2018年7月3日,XX汉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款100,000元后,至今尚有工程款852,846.83元未付及保证金30万元未予退还。
二、裁判结果
1、被告XX汉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汉某某XX公司支付工程款852,846.83元。
2、被告XX汉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汉某某XX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852,846.8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以852,846.8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被告XX汉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汉某某XX公司退还保证金300,000元。
三、律师评析
因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于2019年8月20日才开始正式实施,故关于利息的计算应从2018年7月3日开始,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