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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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同期贷款利率偶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该如何处理

发布者:姬志文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17日 15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述

XX汉某某XX公司与XX汉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1018日签订《供水承包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十日内XX汉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清全部工程款。2017822日工程验收合格之日,XX汉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有952,846.83元未予支付,201873日,XX汉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款100,000元后,至今尚有工程款852,846.83元未付及保证金30万元未予退还。

二、裁判结果

1、被告XX汉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汉某某XX公司支付工程款852,846.83元。

2、被告XX汉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汉某某XX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自201873日起至2019819日,以852,846.8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8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以852,846.8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被告XX汉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汉某某XX公司退还保证金300,000元。

三、律师评析

因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于2019820日才开始正式实施,故关于利息的计算应从201873日开始,至20198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820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姬律师,1983年出生,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擅长财产保全,解封,强制执行,现执业于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3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