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姬志文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07日 1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被告黄XX自出租人武汉市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处承租案涉商铺用于商业经营,黄XX与原告姜X签订《门面出租合同》一份,约定黄XX将门面出租给姜X;租期三年,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0日止;首年租金66000元,后两年租金65000元;押金10000元;如因地震、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门面不能续租,黄XX应将剩余押金退还给姜X;黄XX须经门面物业主同意后,方可与姜X签订本合同,合同生效后,物业主所有干涉都由黄XX负责,与姜X无关。
合同履行过程中武汉发生新冠疫情,姜X因与黄XX就租金减免等事宜无法协商一致,遂于2020年5月8日通过合伙人将门面钥匙交还给黄XX,实际退出租赁门面。因黄XX不同意退还下余租金及押金,导致本案诉讼。
二、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姜X与被告黄XX2019年9月18日签订的《门面出租合同》于2020年5月8日解除,且被告黄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姜X返还房屋租金33000元及押金10000元;
三、律师评析
受新冠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影响,姜X出现经营困难,且黄XX收到姜X交付的钥匙后,超过三个月的时间未依法提出异议,案涉出租合同自其收到姜X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即发生解除效力,故为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法院支持了原告大部分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