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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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合伙人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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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虚拟资产,因价格波动产生损失,借物人是否必然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姬志文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03日 12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述

2016619日,付XX因业务需要,向肖X某借《万**江山本片》电子邮票,出具借据一张载明:借据,因业务需要,特向肖X某借华中文化所钱币邮票电子盘上《万**江山本片》405股,价值约1500万左右,在约定的期限三个月内,无条件归还到肖X某指定的账户上。特此立据。借货人:付XX2019424日,肖X某认为付XX未能按约定时间返还案涉电子邮票,且在付XX逾期期间,电子邮票价格大幅波动,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付XX赔偿因逾期偿还电子盘《万**江山本片》造成肖X某经济损失300万元。

二、裁判结果

驳回肖X某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评析

从已查明的事实看,付XX于2016619日给肖X某出具的《借据》内容明确载明付XX因业务需要,向肖X某借《万**江山本票》电子邮票,借期三个月,到期无条件归还,该借据约定的事项具有完整的合同内容,当为借用合同。借用合同是指民事主体的一方交付一定的实物给另一方使用,借用人到期返还原物,到期不能返还原物的,应予折价补偿的合同。

案涉《万**江山本片》电子邮票非一般可以实物交付的电子交易物,需经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割,如果没有接受交易的交易账户则不能交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仅约定了《万**江山本片》电子邮票返还时间,但未约定返还到哪一个指定的交易账户,诉讼中,肖X某也没有向付XX提供可接受返还物的交易账户,致使付XX不能履行返还义务,故付XX因返还《万**江山本票》电子邮票所需的接受账户不明,在返还期限届满后仍未返还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故,付XX不承担赔偿责任。


姬律师,1983年出生,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擅长财产保全,解封,强制执行,现执业于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3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