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栗颂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4日 1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X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给原告车辆维修费、劳务费、评估费、停车费合计6766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19日,被告娄X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杨金路行驶至中州大道与杨金路东XX处左转调头,与王XX驾驶豫R×××××号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做出的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娄X负事故全部责任,王X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与二被告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无果。被告赵X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应与被告娄X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娄X、赵X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认为,本次事故中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本次事故被告娄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因该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有:1、维修费62868元、评估费2197元,有票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支持;2、停车费2600元,原告虽提交有相应票据,该部分损失的发生与原告未及时主动修理车辆亦有一定因果关系,原告亦应承担部分损失,本院酌定被告就该部分损失向原告赔偿1300元,过高部分不予支持。被告赵X虽为肇事车辆所有人,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赵X出借其车辆存在过错,故本院认为被告赵X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娄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X各项损失共计66365元;
二、驳回原告杨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6元,由被告娄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