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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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与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栗颂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4日 1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在统筹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施救费、评估费等共7829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如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22日5时10分,在郑州市××新区××大道石佛艺术公社工地内,司机李X驾驶原告王X的豫A×××××重型普通货车在石佛艺术公社工地内由南向北至事故地点时与路面上的石头发生碰撞,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为交通意外。原告车辆在中XX公司投有机动车损失统筹,且在统筹期限内。事故发生后,原告为了维修车辆支出了相关费用,原告找被告协商赔偿相应的损失,但被告这边一直联系不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中XX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19年4月28日,原告王X将豫A×××××重型普通货车挂靠在郑州XX公司,约定车辆产权归原告王X所有。2020年6月22日5时10分,在郑州市××新区××大道石佛艺术公社工地内,司机李X驾驶豫A×××××货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路面上的石头发生碰撞,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为交通意外。原告支付施救费5000元。

郑州XX公司为豫A×××××货车在被告处购买有机动车损失统筹,责任限额为392180元(不计免赔),统筹期限自2020年5月23日零时起至2021年5月22日二十四时止。为支持原告索赔,郑州XX公司出具了《放弃声明》,承诺豫A×××××货车的事故赔偿金额,由车主王X承受。

豫A×××××货车经河南XX公司评估后,认定车辆损失为69800元,原告支付评估费3490元。原告委托郑州XX公司对车辆进行了维修,支付维修费7071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下列证据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1、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行驶证、李X的驾驶证和运输从业证;2、车辆挂靠协议书、郑州XX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放弃声明;3、机动车辆安全互助统筹单;4、施救费发票、评估费发票、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修理维修清单、修理费发票。

本院认为:豫A×××××货车发生单方事故,造成修车费、施救费、评估费损失共计79200元,该车辆在被告处购买有机动车损失统筹,本案事故发生在统筹期内,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79200元,原告仅请求78290元,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施救费、评估费共计782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9元,由被告中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栗颂,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硕士研究生毕业。一直从事律师职业,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9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