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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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观不动产之管辖问题

作者:王建新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1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304次举报


 

2019年初,笔者接触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本这只是诉讼中很普通的民事纠纷,在笔者整理了相应诉讼材料后,在被告居住地进行立案的过程中却遭遇了立案不能的问题,人民法院立案负责人的答复是,本案中涉及到不动产,按照法律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院不予立案。后笔者就该问题搜集材料进行分析研究,结果发现在实务中就该问题确实存在分歧。在搜集到的法院判例中有以普通离婚纠纷处理管辖问题,也有以不动产纠纷为由按照专属管辖处理。  

以离婚纠纷处理管辖问题的主要观点是:离婚后财产纠纷虽涉及到不动产的分割,但因其基于夫妻特定的身份关系引发的纠纷,从而不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辖265号裁定书中认为:离婚后财产纠纷虽然涉及到不动产的分割,但其法律关系基础来源是婚姻法律关系,并非物权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应依照民事诉讼法一般性地域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相反,以不动产纠纷为由按照专属管辖处理之主要观点为虽然涉及不动产的财产分割属离婚后财产纠纷,但在适用法律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上,亦应认定为属于财产权益纠纷中因不动产的权利分割引起的物权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定情形,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如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辖终1288号裁定书中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是要求另一方履行约定的特定义务,而是直接请求分割不动产所有权,争议的法律关系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关系而非原因关系。虽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但在适用法律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上,亦应认定本案属于财产权益纠纷中因不动产的权利分割引起的物权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定情形,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以上两种观点看似均有一定道理,并且均有其法律规范作为支撑,但是笔者认为法律的出现就是为了让民众产生规则意识,从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从事生产活动,对自身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产生预期。基于此,笔者认为同一类型法律问题,出现不同的法律适用明显不合立法之精神,此处问题应该是在实务处理过程中存在法律规范误解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正是基于此条规定才产生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就该法律规定中所述的“不动产纠纷”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做出了进一步详细具体的解释性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条规定的出台好像就是为了解决本文所要讨论的司法实务困境,但在具体运用过程中似乎并没有完全发挥其应有价值。该条解释性规定进一步印证了民法领域近年来关于“物债两分”的区分理念,即民商事主体在应注意法律关系中的物权问题与债权问题的分离。民诉法解释此处所谓物权纠纷,系相对于物权变动原因关系引发的债权纠纷而言。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契约关系产生的纠纷,属于债权纠纷;因物权变动的结果关系,即物权设立、权属、效力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属于物权纠纷。因此,在实务中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之专属管辖规定则首先先要解决本案前提是物权设立、权属、效力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反之则应坚定地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则易言之,实务中要准确定位该类案件的管辖规定应结合具体案件的诉讼请求,即如果当事人基于该不动产之原因关系(如基于婚姻关系请求共同财产的划分)而诉诸法院,则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规定,如本文2017)浙民辖265号案例;相反,如果当事人基于该不动产之结果关系(如基于不动产确定的所有权分割问题),则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之规定,如本文(2018)川01民辖终1288号裁定。

总之,笔者认为该类案件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和二十一条的区分关键在于当事人诉求中的权利在法律上是否确定。如果权利不确定而请求财产分割,则是基于原因关系的诉求,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应该是确定法律上之权利问题,属于债权诉求,应适用一般管辖规则;如果权利确定而请求财产分割,属于对诉求人确定的权利“变现”的问题,是基于结果关系的诉求,应适用专属管辖之规则。需要说明的是制定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人民法院更好地查明不动产之物权属性,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因此其也应当具有严格的适用范围,实践中不应该采取一刀切做法,见到不动产就直接采取专属管辖。

综上,在日常所见离婚纠纷中关于不动产之分割诉求是基于原因(婚姻)关系而诉诸法院的财产分割,并未涉及物权属性的变动,所以应属于债权纠纷,从而适用一般管辖规则,即该类纠纷,被告所在地法院具有当然的管辖权。

 

 

二零二零年三月八日

 

 

 

 


王建新律师,毕业于西北师范大学,毕业后即加入律所实习锻炼,期间参与大量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厚经验。对于工作认真负责,法学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6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公司法、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