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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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众望所归

作者:王建新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66次举报


 

2005年12月15日,14岁的重庆女孩何源和两名同学一起坐三轮车上学,三轮车驶到一段上坡路时,迎面驶来一辆满载货物的卡车。卡车刹车避让不及,失控后侧翻将三轮车压在下边,三名少女丧生。事故发生后,肇事方赔偿何源两名同伴家属20余万元,但仅赔偿何源父母8万元,因为何源是农村户口。悬殊的赔偿金额引发了“同命不同价”的广泛争议。这一赔偿金额的依据来自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进行了城乡区分。其中,死亡赔偿金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赔偿年限为20年。

人身损害赔偿是一项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常见的实务类型,但是在实务中确存在长期使人诟病的“同命不同价”问题。简单来说就是在同样的人身损害案件中,面临着城镇居民所能得到的损害赔偿要高于农村居民人口数倍之多。

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制度,并统一确立了赔偿标准。但在审判实践中,很多案件因按照户籍进行区分,城乡收入差距较大,出现“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同一案件有可能城镇居民获赔数额是农村居民的好几倍

究其原因,主要有:1、长期以来“重城市轻乡村”的发展思路决定了城乡发展的不平衡,而经济的不平衡又造就了城乡居民各种权利上的不平等现象。2、我国对城乡居民采取不同的户籍制度。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在就业选择、收入分配制度的差异,城市居民收入来自于工资,农村居民收入则来源于农业生产。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因此产生差异,最终形成城乡不同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也导致城乡居民的权利从根本上的不平等。3、我国法律在城乡居民权利方面规定的不合理及不完善也是导致城乡居民不同的一个现实原因。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权利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城乡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三项费用上体现了城乡居民的差别。 

可是就上述这种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收入标准理念就今时而言,确实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加剧了城镇、农村居民的社会矛盾。人损案件中,造成赔偿差异的主要还是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三项。笔者在思考造成具有上述三项背景的一个重要因素,那就是在立法之时,立法者更多考虑的是城乡居民收入的问题,根本性的还是误工费问题。因为城镇居民每天的收入标准是远远高于农村居民的,因此在设计该方面的法律理念时就将收入标准作为了首要考虑。根据人损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可以看到即使是死亡的,也具有损害赔偿额的巨大差异。在司法界也有大多异口之声,认为此举确实有悖人权理念。其次,受害人一方为了追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衍生出一系列实务问题。比如出具虚假证明,以证明受害人虽非为城镇户口,但已在城镇工作达一年以上,同样的,又有一部分真正在城镇工作的农村居民又很难证明其应当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如是“同名不同价”终究愈演愈烈。之后呢,立法者似乎对此问题也是逐渐重视,在立法过程中逐步进行倾斜,《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明确的规定同一案件中,因同一侵权行为导致多人死亡,死亡赔偿金不按照户籍的标准区分,而是可以同等数额偿。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2005)民他字第25号复函》中的精神:“受害人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适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已是一个进步。

2019年2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加速,更多有农村的户籍但是在城市务工、上学、经商人员大有人在。他们的收入、支出水平绝大部分却与城市相关联,如果继续实行按“户籍一刀切”的做法,只要受害人是农村户口就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赔偿,不考虑受害人之间的实际差异,不利于体现法律应有的价值和公正,也难以达到受害人服判息讼的社会效果。  

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授权各地高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接着全国各地法院也陆续出台了关于试点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可谓是众望所归。2020年3月18日,甘肃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全省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具体情况进行发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旨在使我省城乡居民获得公正、平等的人身损害赔偿,从而推动实现城乡居民权利平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法制是一个缓慢而又艰难的过程,好在众多的法律人一直在求索的路上,也相信生活只会更好。

        

2020年3月30日星期一

 

 

 


王建新律师,毕业于西北师范大学,毕业后即加入律所实习锻炼,期间参与大量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厚经验。对于工作认真负责,法学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6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公司法、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