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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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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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发布者:王建新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28日 5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第三人借款后并出具的借条及第三人与原告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本案中,第三人以微信、电话方式已履行了对被告的通知义务。被告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王建新律师,毕业于西北师范大学,毕业后即加入律所实习锻炼,期间参与大量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厚经验。对于工作认真负责,法学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6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公司法、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