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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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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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者:王建新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8日 7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与金融机构作为贷款方的借款合同相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区别:

一、自然人之间订立借款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金融机构订立借款合同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二、自然人之间借款,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当事人达成借款的书面协议,合同就成立。

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支付利息,也可以不约定支付利息,当事人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四、自然人之间借款,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借款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王建新律师,毕业于西北师范大学,毕业后即加入律所实习锻炼,期间参与大量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厚经验。对于工作认真负责,法学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6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公司法、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