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建新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1日 4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判决由岷县XX直接支付林XX等五人的工资实体处理是否正确。从本案起因看,由于林XX等五人向岷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岷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依职权追加林XX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该仲裁委员会裁定林XX等五人与第三人之间林XX存在雇佣关系,并裁定由第三人林XX向林XX等五人支付工资。在此情况下,如果林XX不提起本案诉讼,则该仲裁裁决就会生效。在本案中,林XX等五人在岷县XX工作期间,直接由岷县XX聘用,向该酒店付出劳动,接受该酒店的管理监督,其工资由岷县XX支付给林XX后,再由林XX向林XX等五人发放,可见林XX等五人与岷县XX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与林XX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岷县XX上诉提出,一审法院判决直接由岷县XX支付林XX等五人的工资,程序违法,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基本诉讼裁判原则,但因岷县XX与林XX等五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一审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由负有支付工资义务的岷县XX直接向林XX等人支付拖欠的工资,实体处理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