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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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兰州XX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建新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1日 2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王XX诉请地五大道公司对自己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规定,王XX应对其受伤与地五大道公司通道内瓷砖脱落有因果关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就其举证情况,现场照片和录音均不能直接证明其受伤的经过以及于地五大道公司存在因果关系,因王XX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不足,一审法院根据证据规则驳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在二审审理中,地五大道公司表示自愿给付王XX150000元,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地五大道公司的自愿给付数额,本院予以确认。

我认为,侵权责任案件中,当事人对于侵权事实和因果关系的相关证据收集不及时,导致案件事实不清普遍存在,应在这方面多加注意。

王建新律师,毕业于西北师范大学,毕业后即加入律所实习锻炼,期间参与大量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厚经验。对于工作认真负责,法学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6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公司法、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