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经营国际贸易出口的抚远公司最近遇到了一件进退两难的麻烦事。
2023年抚远公司出口了一批货物,收了国外买家30%的货款,但是货物以FOB运输至国外港口后,买家拒绝支付货款;抚远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绝向买家交付提单,导致由于货物滞留在目的港产生了巨额的费用。待抚远公司想要放货给收货人的时候,收货人因巨额的目的港费拒绝提货,至此,由于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费用还在继续计算,已经超过了货值。
作为国际贸易的卖方、运输的托运人抚远公司该如何操作避免损失?
初步判断,抚远公司承担目的港费用的责任是少不了了,重要的是如何止损。我们一个个来看。
一、目的港费用谁来承担?
首先,目的港费用的产生是基于运输合同关系;即由于应有及时提货义务的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未及时提取货物,导致目的港产生费用,以至于承运人产生了损失,那么目的港费用应由托、收方来承担。
其次,我们来看看法律规定。《海商法》第86条,“在卸货港无人提货或收货人延迟、拒绝提货的,船长可将货物卸在仓库或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来承担。”有不少发货人甚至律师同行指着这条,认为这是法律依据,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费用应由收货人来承担,而非发货人。
但这条法条是有延申的,在《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61条,“提单持有人在目的港没有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或者行使其他权利的,因无人提取货物而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承担。承运人依据运输合同关系向托运人主张运费、堆存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或者其他因无人提取货物而产生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在目的港尚未交付提单、收货人拒绝提货、联系不到收货人等原因导致的目的港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关系,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承担。
在本案中,作为托运人的抚远公司,并未交单给国外买家,以至于货物滞留在目的港,这是产生目的港费用的直接原因。待抚远公司迫于压力放单给国外买家,但因巨额的目的港费用,买家不愿意承担,因此拒绝提货,这是目的港费用扩大的原因。因此,在本案中,目的港费用应由作为收货人且主要责任人的抚远公司承担。
二、避免损失扩大该如何后续操作?
根据《海商法》第87、88条的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行使留置权,并通过申请法院拍卖得到清偿。
国际惯例是滞留目的港超过3个月不提货,那么海关将会以弃货处理,进行拍卖或销毁。
在本案中,抚远公司的货物滞留在目的港如果超过三个月,那么当地的海关会进行询问是否弃货,如果弃货那么进入拍卖、销毁的程序;如果不弃货,那么需要尽快提货。
也就是说作为发货人的抚远公司需要及时做出决策,到底是否需要弃货。一旦弃货,则目的港费用计算终止,那么目的港费用也会固定下来,不会进一步扩大。
发货人针对目的港遇到的情况及时的做出正确的决策,可以及时停止损失的扩大,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三、如何应对国外买家不付款、不提货的风险?
在本案中,最冤枉的就是抚远公司,货物运输至目的港后,即使是FOB贸易条款,一旦买方不付钱、不提货,那么目的港的损失将由作为shipper的国内卖方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最好的办法,不是发生损失后的解决,因为损失已经产生;而是预防。
国内卖方预防国外卖方拒不付款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在前期预付款中已经拿到了出售产品的成本,或是投保中信保,一旦买方拒不付款直接申请中信保理赔。
此外,在买方拒不付款、拒不提货,也要当即立断,在目的港堆存的免租期内申请拍卖或是销毁货物,防止产生目的港的损失。因为一旦买方目的港拒不提货,承担目的港费用的将是shipper,国内的卖方。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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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田萌,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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