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原告委托厦门思明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2018年3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月利率1.8%,担保人提供连带还款保证责任。同日,原告将120万元汇入胡敏兴名下账户,后胡敏兴向原告退还借款20万元。2018年8月30日,双方对账确认截止至2018年8月30日尚欠借款本金50万元,就该笔剩余本金原告与被告、担保人签订一份新的《借款合同》,月利率1.8%,借款期限2018年9月5日至2019年9月4日止,胡敏兴以其位于厦门市海沧区××一里××号××室为该债务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担保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还款保证责任。此后,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19年4月4日,上述抵押房产被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拍卖,因拍卖款项不足偿还债务,原告未分到拍卖款项。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担保人拒不还款,故原告提起诉讼。
判决要旨:
本院认为,原告以银行转账凭证、两份《借款合同》、《借款对账确认书》为证,主张与被告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法律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还款期限届满,现原告以《借款合同》为证,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自认被告偿还案涉借款利息至2019年4月4日,现原告主张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起诉时即2020年9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即15.4%,自2019年4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符合合同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提示: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即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
夏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