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因感情不合向法院起诉离婚。原告婚前购置厦门房产一套并支付全部首付款,婚后共同还按揭。该套房产在离婚时应如何进行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条是婚前按揭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所有权归属及补偿标准裁判重点。因此根据此条裁判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婚前是以个人名义签订房产买卖合同。2、婚前支付首付款并以个人名义办理按揭贷款。3、结婚登记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4、房屋的产权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一方名下。5、满足上述条件的,若夫妻无法达成协议,则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夏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