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先生与B女士系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A先生支付了一笔19万用于购买汽车,但登记在B女士名下。双方分手后,A先生起诉要求B女士偿还购车款19万,并称该款项系出借给B女士用于购车的借款。但B女士称该款项不是借款系A先生赠予。
裁判结果:
A先生仅依据其为B女士名下的汽车刷卡消费的单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但并不能证明与B女士有借款的合意,且购买车辆发生在A先生与B女士恋爱同居期间,购买后的车辆也是由双方共同使用。结合本案事实,A先生仍应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因A先生未能就此提供证据,故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民间借贷关系需要有双方借款的合意及交付借款的行为,本案中A先生在购车时应保留双方有达成借款合意的证据,或事后取证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夏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