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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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付养老费老人死亡,养老费由继承人承担

发布者:陈轶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3日 4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原告与被告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陈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1、被告2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养老服务费83501.2元、利息4567.74元(以欠款83501.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自2018年3月8日暂算至2019年6月10日计459天,此后利息请求判决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1系杨xx的儿子,被告2系杨XX的妻子。2016年1月3日,原告与被告1、杨xx签订《养老服务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杨xx入住原告关爱护理楼,由原告为其提供养老服务,费用为每月3600元,被告1作为监护人对杨xx欠付服务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杨xx提供了养老服务。杨xx入住养老院期间拖欠服务费用共计83501.2元。2018年3月8日,杨xx从原告处退住。现杨xx已去世,被告1作为监护人,对上述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2作为杨xx的妻子,对婚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1、被告2均未作应诉、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养老服务协议书》《入住基本信息登记表》《欠费明细清单》《老人退住结算单》《户籍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银行转款凭证》等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3日,原告(甲方)与杨xx(乙方,公民身份号码×××)、被告1(丙方)三方签订《养老服务协议书》一份,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养老关爱护理服务,费用为每月3600元(其中护理费2400元,床位费700元,餐费500元),每次缴费不少于一个月;丙方作为乙方的监护人,对乙方所支付的所有费用负连带保证偿付责任;如乙方无故拖欠各项费用超过15日,经甲方催缴后7日内仍不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搬出甲方,同时乙方以拖欠期总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甲方提出调整养老服务项目或收费标准,三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杨xx登记入住原告老年服务中心关爱护理楼606号房间,并接受特等三级护理服务。2016年3月4日,被告1向原告支付杨xx服务费用3600元,此后经催缴再未交纳各项费用。2018年3月8日,杨xx由其前妻兄张XX接回原籍,支付拖欠费用10000元,并与原告办理了杨xx退住出院手续,双方解除服务合同关系。经结算杨xx尚欠付原告各项费用(包括药费1615.2元)共计83501.2元。2018年3月11日,杨xx因病去世。

另查,被告1系杨xx之子(杨xx与前妻张某所生)。杨xx与被告2于2009年2月6日在陕西省定边县登记再婚(结婚证字号:陕结字110900424)。现原告因追偿服务费用未果,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事实,本案系被继承人因合同之债发生的未履行的给付财物的债务而由继承人清偿引起的纠纷,故案由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原告因被告1为杨xx保证人提供养老服务,三方签订的《养老服务协议书》合法有效。在履行协议期间,原告为杨xx提供了关爱护理服务,杨xx拖欠服务费用83501.2元,被告1作为监护人、保证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被告2作为被继承人杨xx的配偶,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杨xx所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2对原告主张的服务费用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诉请以欠款为基数,调整按照年利率4.35%主张支付逾期利息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和主张的事实进行质证和抗辩的诉讼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用83501.2元,并以欠款83501.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赔偿支付自2018年3月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期间的逾期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562元,由被告负担。

陈轶律师,2016年进入律师行业,现任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995084577(同微信号)。擅长合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宁夏-银川
  • 执业单位: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40120********1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