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轶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01日 1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宁夏新坝电气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于几年前履行完毕,被告一直拖延支付原告货款,双方已经是多次合作,被告也经常不按照延期付款,被告是有履行的能力的。原告在证据方面还是有瑕疵的,首先合同上的签章是项目部的公章,其次合同的主体是总公司,而履行合同的是分公司,且结算单没有被告的盖章。诉前代理人与原告详细沟通后分析认为,该案件起诉后应当就可以拿到货款,不需要经过庭审程序,第一是因为被告有履行能力,且是国企,对诉讼案件比较敏感,第二,代理人认为被告被起诉后影响其招投标。但是鉴于原告方证据有瑕疵,代理人指导原告在诉前进行补充证据。原告起诉后被告果然主动联系原告,要求原告撤诉并同意月底马上支付剩余欠款。
被告一周内支付了欠款,原告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