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轶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01日 13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初,原、被告签订《轮胎及配件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陆续向原告订购轮胎及配件,2016年12月31日前,原告已将被告订购的货物全部交付给被告,并向被告开具了发票,但被告一直拖欠原告货款,截止2018年2月5日,被告仍下欠原告货款99336元。
起诉时本案的诉讼失效已超过3年。
本案的证据比较齐全,原告一直催要货款被告都不予回复,故原告咨询律师后决定起诉,起诉时代理人经过查询得知被告并无任何诉讼案件,且属于国企,诉讼风险比较小。但是合同中约定必须要被告所在地起诉,被告的住所地与合同中写的住所地不一致,诉讼中出现了许多麻烦,经过多次的送达被告均故意拒收,代理人通过应聘网站找到公司人事电话最终完成了送达。被告收到传票后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要求原告撤诉。
原告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