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焕君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3日 15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亲戚关系,在2003年,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当时是通过现金支付的,没有转账记录,但被告20年内均未还款。原告只能通过诉讼途径维权。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承认《借条》的真实性,但否认真实发生借贷关系,即原告未支付款项给被告。本律师通过多个观点进行辩论和陈述,最终法官还是采信了本律师的观点。
首先,在2003年的转账方式不发达的情况下,原告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符合常理;其次,当时原告是做生意的,家里留存2万元现金周转,第二天早上去银行取现3万元是符合日常逻辑的,毕竟借贷金额仅是5万元并不是大量现金;最后,根据《借条》的字面意思,被告是明述“今借到***多少钱”,如果没实际发生借贷关系,没借到款项,被告借条可以写今向**借款多少钱,而不是“今借到”。一审法院采纳了本律师提出的大部分观点,被告上诉但被告的代理律师却无故缺席二审的庭审。
本律师对本案的看法:第一,民事诉讼要维权一定要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起诉,好在本案的《借条》没有约定到期时间,所以在法律规定的最长20年时效内起诉,委托人找到本律师的时候即将诉讼时效届满;第二,关于办案除了证据、法律规定,还要注重逻辑分析,注重日常常理;第三,作为一名律师必须尽职尽责,作为代理人,出庭参加庭审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