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蒋XX因与被上诉人中国XX公司、冯XX、原审原告陈XX、原审被告湖南省永州市中心医院、东安县人民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2015)东法民一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XX在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上诉人蒋XX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唐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