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莉律师
唐莉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4.9
(来自2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湖南-永州专职律师执业9年
执业年限9
15211664455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8:00-21:59

李XX与林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唐莉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7日 383人看过 举报

2020-07-17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X与被告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被告林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上述欠款按月息2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计算到2020年3月1日止,欠利息16,600元)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因为朋友唐XX介绍与被告认识。2018年5月,被告以自己儿子在长沙开工作室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承诺月息3分。2018年5月29日,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6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约定月息3分,计1800元每月,另口头约定按月支付利息。双方借款合同生效后,被告未能如约按月支付利息,经多次催收后,通过双方朋友唐XX转交3600元利息及被告本人直接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利息,剩余利息未再支付,原告要求偿还本金亦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林XX辩称,欠钱是事实,前期的借款利息其也按时归还了,后投资失败,利息就未再支付。因投资失败资金困难,请求按银行利率计息。
原告李XX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实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事实;
2.借条,拟证实被告欠原告借款的事实;
3.转款凭证,拟证实原告先后共向被告打款60,000元的事实。
被告林XX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1、2、3号证据因被告林XX均无异议,证据均来源合法,具有客观真实性、与本案具有关联,能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被告林XX以其儿子在长沙开工作室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李XX提出借款6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3%。2018年5月29日,原告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转账50,000元、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10,000元,共计向被告交付借款6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李XX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月息3分,计币1800/每月。借款人:林XX.2018年5.29日。”借条中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付,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向原告共计支付了8600元利息,尚未偿还借款本金。现原告因催收借款本金及利息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林XX向原告李XX借款60,000元,有被告林XX出具的书面借条予以证实,原告李XX与被告林X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被告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原告李XX提出要求被告林XX立即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已支付的利息共计8600元,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上述欠款按月利率2%即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双方借款时约定的年利率超出了24%,但原告请求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XX偿还原告李XX借款本金60,000元;
二、被告林XX支付原告李XX本金60,000元的借款利息(利息从2018年5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偿还时止),该利息包含被告林XX已经支付的8600元。
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5元,减半收取857.5元,由被告林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唐莉律师,电话号码:15211664455,现执业于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曾在司法行政部门工作多年,有丰富的处理矛盾经验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永州
  • 执业单位: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1120********5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
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
1431120********51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