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东安县中医院因与被申请人邹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湘11民终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东安县中医院申请再审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承包关系,二审程序违法,超出被申请人的上诉请求,且二审判决过于简单。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全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邹XX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焦点系东安县中医院与邹XX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007年开始,邹XX承包了东安县中医院的床上用品等洗涤工作,2008年双方签订了《卫生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一年,合同到期之后双方并未重新签订合同。此后,邹XX一直在东安县中医院处从事清洗被子的工作,东安县中医院为其提供劳动场所和劳动工具,发放了工作吊牌,并每个月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故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审法院认定邹XX与东安县中医院之间建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此外,东安县中医院提出的其他再审事由,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其再审申请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东安县中医院的再审申请。
唐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