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与被告王X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公司以被告王X主动向其偿还请求款项,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计158.5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唐莉律师
发布者:唐莉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4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与被告王X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公司以被告王X主动向其偿还请求款项,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计158.5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