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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徐州市的休假及工资支付

发布者:朱松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809人看过


序号

日期

性质

是否计薪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或需提前复工的劳动者出勤待遇

1

2020-1-24

(除夕)

调休日

(用2020年1月19日的周日调休而来)

不计薪

1、由用人单位安排补休;

2、不能补休的,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2

2020-1-25

2020-1-26

2020-1-27

(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法定节假日

计薪

(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按照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这三日不能以安排补休的方式代替支付加班工资)

3

2020-1-28

2020-1-29

2020-1-30

(正月初四、初五、初六)

调休日

(其中28日、29日是以25日、26日两天周末调休而来,30日是以2月1日周六调休而来)

不计薪

1、由用人单位安排补休;

2、不能补休的,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4

2020-1-31

2020-2-1

(正月初七、初八)

特殊假期

(国家统一延长)

计薪

(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1、由用人单位安排补休;

2、不能补休的,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5

2020-2-2

 (正月初九)

休息日

(国家强制休息)

不计薪

1、由用人单位安排补休;

2、不能补休的,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6

2020-2-3

2020-2-7

 

(正月初十至正月十四)

延迟复工日

(江苏省统一延迟)

计薪

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7

2020-2-8

2020-2-9

(正月十五、正月十六)

休息日

(江苏省强制休息)

不计薪

1、由用人单位安排补休;

2、不能补休的,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8

2020-2-10至实际复工期间

受疫情影响导致用人单位继续停工停业的

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1、企业停工停产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但不得低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9

2020-2-10至复工期间

企业已经正常复工,但劳动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而被采取隔离治疗或处于医学观察期的:

1、肺炎患者;

2、疑似病人;

3、密切接触者

4、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

上述措施结束仍需停止工作治疗的

按照病假及医疗期的规定处理: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

职工因疫情原因未及时复工的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单位可与职工协商作为事假或者劳动合同中止处理,亦可以作为待岗处理,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注:

1、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应依法支付工资;

2、经许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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