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逝者被评定为烈士;2.领取一次性抚慰金的人员为烈士遗属。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96号)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向烈士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慰金,标准按照烈士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倍计算。一次性抚慰金列入省财政预算,据实核拨。 一次性抚慰金参照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规定发给烈士遗属。
携带的材料:
1身份证
2 户口本
3 烈士证书
4 资金分配协议
5 授权委托书
6 受托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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