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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符合社会保险费缓缴条件

发布者:朱松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707人看过

一、原5类特困行业所属企业

1.文件依据:《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58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70号)

2.申请条件:属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这5类行业。

3.申请材料:《江苏省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4.缓缴期限: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2年年底,失业、工伤保险缓缴期限至2023年3月底。

5.补缴期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款从缓缴期满次月(2023年1月)起补缴,可一次性补缴,也可按月补缴,最迟于2023年6月底前补缴到位。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应在缓缴期满的一个月(2023年4月)内补缴到位。

二、新扩围的17类行业所属企业

1.文件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70号)

2.申请条件:

(1)属于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等17个行业。

(2)申请缓缴前3个月累计亏损。

(3)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近6个月没有批量裁员(批量裁员指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3.申请材料:《江苏省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4.缓缴期限: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2年年底,失业、工伤保险缓缴期限至2023年3月底。

5.补缴期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款从缓缴期满次月(2023年1月)可一次性补缴,也可按月补缴,最迟于2023年6月底前补缴到位。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应在缓缴期满的一个月(2023年4月)内补缴到位。

三、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1.文件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70号)

2.申请条件:

(1)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设区市区、县(市),对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2)申请缓缴前3个月累计亏损。

(3)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近6个月没有批量裁员(批量裁员指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3.申请材料:《江苏省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4.缓缴期限:养老、失业、工伤三项保险缓缴期限均至2022年年底。

5.补缴期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款从缓缴期满次月(2023年1月)可一次性补缴,也可按月补缴,最迟于2023年6月底前补缴到位。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应在缓缴期满的一个月(2023年1月)内补缴到位。

提示:1.目前,徐州市区(含铜山区)、睢宁县属于累计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其他县(市)暂不适用本条,后续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

2.以上缓缴仅指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单位应继续按相关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管理规定,在发放工资时应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应在税务规定的缴费截止日前,将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时足额汇缴至税务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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