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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社部门疫情期间劳动关系的规定

发布者:朱松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187人看过

一是关于用人单位因受政府采取停工停业等紧急措施后工资的支付问题。

(一)企业停工停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二)企业停止线下活动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企业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可以根据其提供的劳动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费。

(三)如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或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企业应按假期规定支付工资。

(四)企业因政府采取停工停业等紧急措施导致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经与工会或职工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不超过30天。

二是关于隔离观察期间有关工资支付的问题。

因医疗机构或者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三是关于职工事假或休假在外地受防疫措施影响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

职工因请事假或休假在外地,因医疗机构或政府为疫情防控需要实施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支付,依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其中:

(一)在事假期内的,企业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处理。

(二)在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内的,企业应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三)事假、休假期满,确因政府采取防控隔离等紧急措施要求无法正常返岗工作的,参照上述关于职工隔离观察期的有关情形依法支付工资。

四是关于停工停业或隔离观察期间协商使用年休假等各类假的问题。

对因政府为疫情防控需要采取各类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正常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营业的,企业应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和职工,可通过协商方式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五是关于返岗复工后综合调剂使用工作时间的问题。

因政府强制措施停工停业的企业或隔离观察的职工,复工或返岗后企业不得简单地要求职工在2022年度内补回等量工作时间且不视为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要确保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

六是关于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企业的裁员问题。

(一)因疫情防控需要停工停业而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应优先通过与员工协商确定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二)确因经营困难发生经济性裁员的企业,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当地人社部门报告后,方可实施。

(三)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劳务派遣员工),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七是关于如何协商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劳动争议的问题。

(一)因疫情防控暂停营业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应主动向职工发起要约,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妥善解决特殊时期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实现企业与职工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的良好劳动关系,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二)企业要主动关心因公或假期在中高风险地区的职工,了解当地防疫措施要求,妥善处理职工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返岗工作的情况。

(三)职工在中高风险地区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隔离观察的,要及时告知企业,并提供当地采取防疫隔离措施要求的相关通告、通知或证明等,不得借口防控隔离,于期满后仍不返岗工作,或虚假表述本人及家人需要隔离等情形扰乱疫情防控大局、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如发生此类情况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企业可依法按照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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