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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徐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问题

发布者:朱松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 |569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参保单位、参保个人要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省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89号)文件明确要求不允许一次性前补社会保险费。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我市自2016年7月1日起不再受理市区个体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职工养老保险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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