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壳牌石油有限公司淄博高新区鲁泰大道加油站诉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某清等工伤行政确认案
──总公司通过人事代理服务合同将其分公司员工的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等事宜委托给第三方代办情形下劳动关系的正确认定
在工伤行政确认案件中,劳动者虽实际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工作,但总公司将其分公司员工的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等事宜通过人事代理服务合同委托给第三方公司,并将上述费用汇给第三方公司后,再由第三方公司以自己名义为劳动者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保,此情形显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务派遣具有本质区别。即总公司只是出资将其员工的工资发放和社保缴纳委托给第三方代办,而非进行法律意义上的劳务派遣。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即分公司抗辩劳动者与其为劳务派遣关系而与第三方公司系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并且应认定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实际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工作,但总公司将其分公司劳动者的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等事宜通过人事代理服务合同委托给第三方公司,并将上述费用汇给第三方公司后,再由第三方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劳动者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保,这种情形显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务派遣具有本质区别。即总公司只是出资将其员工的工资发放和社保缴纳委托给第三方代办,并非进行劳务派遣,不能因此而否定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故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即分公司抗辩劳动者与其为劳务派遣关系而与第三方公司系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并且应认定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