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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之------“嫁妆”

作者:徐燕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52次举报


杨某和李某相恋多年,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杨某是家中独女,杨某的妈妈非常疼爱她,在杨某出嫁时为其准备了50万元的压箱钱作为嫁妆。在杨某与李某结婚登记之前,这50万元就已经存到了杨某的银行账户里。

 

两人登记结婚摆了酒席后,李某因生意上急需资金周转,便向杨某要这50万元。杨某不肯,认为这是母亲给的压箱钱,不能轻易动用,更担心丈夫会乱花。李某则认为这50万元的“嫁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当然可以动用。杨某反驳,这钱是母亲在自己和李某结婚登记之前给的,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李某并不能擅自使用。

 

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那么,杨某母亲婚前给付杨某的50万元的“嫁妆”到底属于杨某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司法裁判观点

 

 

嫁妆”的性质要根据女方父母赠与的时间来判断。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赠与给女方的,那么应视为女方父母对于女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在结婚登记之后赠与而且女方父母并未明确表示该嫁妆仅是赠与女方个人的,那么该嫁妆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法官解读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如下:

 

 

(1)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个人所有的货币及一般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包括受到人身损害而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和相关的补偿费等。该种财产具有人身性质,是救济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财产,赔偿和补偿的是该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损失,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须归个人所有,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但从人身损害赔偿各项费用的具体性质来看,不能将所有费用笼统地认定为个人财产,比如因务工减少的收入,该收入对应的时间如果是婚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既然赠与人或者被继承人明确将财产赠予与、继承或指定给特定人,那么应当尊重赠与人与被继承人的意愿,将该笔财产确定为接受赠与或者继承一方的个人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个人衣物、书籍、资料等都是极具个人属性的财产,为个人财产,但是贵重物品和其他奢侈品应当除外,因为这些物品中有些价值极大,完全归一方所有并不公平。

 

(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关于“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一般按照具有特定人身权性质的财产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其他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确定。具体包括

 

一是婚前个人财产增值部分。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增值,应当分为两个部分:经过夫妻共同管理、经营部分的增值,为夫妻共同财产;自然增值和未经共同管理、经营部分的增值,为个人财产。比如丈夫婚前个人名下有10万元的股票,婚后妻子和丈夫一起炒股,股票涨到15万元,那么增值的这5万元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是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应归个人所有。

 

三是夫妻一方的人身保险金。人寿保险金、伤害保险金等具有人身性质,只能作为个人财产。

 

四是其他个人财产。如与个人人身属性密切相关的奖品、奖金,国家资助优秀科学工作者的科研津贴,一方创作的手稿、文稿、艺术品的设计图、草图,等等,应当为个人所有。

 

 

杨某的50万元“嫁妆”是其母亲在二人结婚登记前赠与杨某,并存入杨某的银行账号,应视为对杨某个人的赠与,该笔“嫁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确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管婚姻关系持续多久,该财产仍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特别提醒

随着物价的上涨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女方的陪送嫁妆和男方的订亲彩礼越来越贵重,一旦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导致离婚容易为此产生纠纷。建议夫妻双方就“嫁妆”和订亲彩礼的归属及时明确约定,最好能列个明细清单共同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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