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小王与小婷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农历11月26日双方举行婚礼仪式并同居生活,小王为此支付彩礼56000元,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月19日生育长子,2012年4月23日生育次子,现均随小王生活。双方同居期间购买大众牌汽车一辆,车辆购置总费用为170707.38元,其中小王出资75500元,小婷出资95207.38元。
2019年7月18日,因双方已感情破裂并长期分居,小王具状起诉要求与小婷解除同居关系、分割财产并要求小婷返还彩礼。
判决结果:长子由小婷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由小婷独自负担;次子由小王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由小王独自负担。小王、小婷共同购买的汽车归小婷所有,小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小王支付归并款35382.18元。驳回小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