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夫妻双方仅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或未办理变更登记,家庭成员在房屋继承或分家析产时未办理、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导致错登、漏登等情况常常发生,致使房屋登记权利外观与实际权利主体不符,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常有登记权利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将登记于其名下的房屋进行出售的事情,其行为涉及无权处分,对于其与买受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常常引发纠纷与实务争议。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可以看出,出卖人的无权处分行为,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物权变动结果的区别原则,无权代理人处分他人财产属于物权变动的原因产生的合同,为债权合同,合同有效。
综上,可以看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房屋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买方有权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以及赔偿违约金等损失,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