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首先,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可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计算二倍工资的起止时间:起算点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11个月。需要注意的是,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如果用人单位正常支付员工工资的话,那么此时员工仅能主张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也即另外支付从第二个月开始到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最第不超过11个月。
具体案例:
2014年5月20日,李某入职苏州市某科技公司,从事电话销售工作,双方约定薪酬为底薪4000元,另加提成。李某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12月31日,小李提出离职。随后,李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6月20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李某与科技公司之间确存在劳动关系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此裁决科技公司支付李某2014年6月20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