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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作者:徐燕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76次举报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为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而设,只有在关联公司之间构成人格混同并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时才会涉及是否应当判定关联公司之间构成人格混同
     公司的独立人格是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之一,但是公司独立人格制度在发挥其推动投资增长和迅速积累资本的同时,也可能被股东用作逃避债务或法律义务、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因此,各国公司法才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相关规定,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是用来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制度。而只有关联公司之间人格混同的程度达到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院才有必要否认关联公司的法人人格,让关联公司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这里面实际包含了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而受到了严重的侵害;二是如果不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将无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即使关联公司构成人格混同的情形,但实际上未给他人造成损失,也就不能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这是因为法人制度中的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以及法人人格否认的宗旨,都是为了将利益和风险公平地分配于公司的出资人和公司的债权人之间,实现利益平衡。当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损时,必然使利益失衡,从而需要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对债权人的损失进行弥补。若债权人利益没有受损,则不需要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去矫正并未失衡的利益体系。

 二、构成人格混同的条件
   关联公司之间人格混同一般需要同时达到三个条件:人员混同、业务混同和财务混同,也即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产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令外界无法分清交易对象,方能构成人格混同。

  1. 人员混同 :是指关联公司之间在组织机构和人员上存在严重的交叉、重叠。如果关联公司之间仅仅是法定代表人、部分股东一致,并不是所有的或大部分人员存在混同,则不应认定其为人员混同。

  2. 业务混同:是指关联公司之间从事相同的业务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彼此不分,如同一业务有时以这家公司名义进行,有时又以另一公司名义进行,以至于与之交易的对方当事人无法分清与哪家公司进行交易活动。如果关联公司之间仅仅是经营范围类似,而具体的业务并不存在混同的情形,则不应认定其为业务混同。

  3. 财务混同:是指关联公司之间账簿、账户混同,或者两者之间不当冲账等,这里关键指的是财产的混同,并不是财务管理人员一致就认定二者构成财务混同。

 
综上,如果案件的当事人仅仅为关联公司,而不涉及外部债权人,法院没有必要、更没有理由对案件当事人是否构成人格混同进行判定,否则则是错误的理解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和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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