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备受关注的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法院认定被告人(下称“A”)构成犯罪,偷逃税额特别巨大,作为律师如何进行无罪辩护?本案的核心,已从“如何量刑”转向“是否构罪”。
01
—
案件轮廓:是“故意走私”还是“受雇打工”?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2010年以来,身处境外的“B”在美国采购商品,通过伪报为个人自用物品、化整为零的方式,委托快递公司走私入境。被告人A自2010年起受B雇佣,在国内负责打理一家淘宝店铺,工作内容包括接收上述入境包裹、登记货物、记账,并通过网店和微信进行销售。经海关计核,涉案时间段内偷逃应缴税额逾1300万元人民币。A个人获利约25万元。
02
—
无罪辩护的核心:主观“明知”的缺失与证据链断裂
法院认定A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其“明知”货物系走私入境。然而,律师对此发起根本性挑战,认为认定A具有走私犯罪主观故意的证据严重不足。
“包税包邮”的误导与“合理避税”的认知:A始终坚持,雇主B从未告知其货物是通过伪报、分拆的走私方式入境。B一直以“包税包邮”作为说辞,这使得A在主观上认为,这只是一种利用个人自用物品免税额度的商业操作模式,属于违规而非犯罪。这种基于对雇主信任产生的错误认知,与刑法要求的“明知是走私行为而提供帮助”的故意存在本质区别。
关键证据缺失下的“明知”推定是否合理?:本案的核心人物、走私模式的组织者和决策者B至今未到案。缺乏B关于如何向A陈述货物进口性质、A对此知情范围的关键证言。在此情况下,法院主要依据A与B的日常业务聊天记录(提及“水货”、讨论个别商品“逃税”)来推定其“明知”,律师认为这是以碎片化的、工作沟通中的只言片语,替代了认定共同犯罪故意所必需的完整证据链。在共同犯罪中,尤其是在雇佣关系下,判断被雇佣者是否与雇主形成走私的共同故意,需极为审慎。
行为性质与主观认知的剥离:即便承认A实施了收货、记账、销售等行为,但强调这些行为本身具有中立性。一个普通的电商客服、仓库管理员同样会从事这些工作。不能因其客观行为服务于一个走私链条,就当然反推其主观上必然知晓该链条的非法性。A并未参与采购、联系清关、决定走私方式、分配核心利润等环节,其工作处于整个链条的末端和执行层。
03
—
数额之辩:定罪基础的“数据”可靠吗?
即便在犯罪构成层面存在巨大争议,本案的量刑基石——偷逃应缴税额的认定——同样被律师指出存在根本性缺陷,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判断。
计核数据的“真实性危机”:用于计核的电子数据源(“管家婆”系统数据)被指严重失真。A方多次指出,该数据包含了大量为提升店铺信誉而产生的虚假交易(“刷单”)、已向海关正常申报纳税的直邮订单、从国内同行处调货的非走私货物,以及正常的退换货订单。一审虽剔除了部分(如标记特殊的1元订单),但对其他大量具有明显异常特征(如短时间集中购买、售价远低于成本)的订单未予采纳。在无法将计核数据与电商平台原始交易数据进行全面、准确比对核实的情况下,以一个可能混杂大量“水分”的数据作为定罪量刑的唯一依据,其证明力存疑。
“成本价”虚高导致税额虚增:A记账所用的“成本价”,是依据B提供的所谓“市场价”打八折后记录。律师指出,B在美国的实际采购价因折扣、返利等因素远低于此“市场价”。然而,海关计核时直接采用了A账簿上这个已被抬高的“成本价”作为完税价格。法院以“无其他证据印证实际成本”为由维持该做法。这实际上将证明真实采购价的举证责任不合理地转移给了对境外采购毫无掌控力的被告人A。在存疑时,应遵循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
“行邮税”扣除的模糊处理:部分涉案包裹在入境时已按政策缴纳了行邮税。但海关在计核偷逃税额时,未根据通关记录逐一扣除已缴税款,而是将全部“国际运费”笼统地视为已包含税款并予以扣除。律师指出,“运费”与依法缴纳的“行邮税”性质不同,且运费标准本身不一(有证据显示存在每磅7美元的情况)。这种“打包式”的扣减方式缺乏精确性,可能导致本应扣除的税款未被足额扣除。
04
—
律师视角下的案件本质与启示
在律师看来,本案可能更接近于一起因雇佣关系而产生的、被卷入走私链条的“边缘人”事件。A的行为,在无法证明其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的前提下,更符合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特征,与应当由刑法规制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走私犯罪存在界限。现对以下几个法律与实践问题的深入审视:
刑事主观故意的证明标准:在共同犯罪,尤其是上下游分离、被雇佣者仅参与部分环节的案件中,如何准确界定和证明被雇佣者的主观“明知”?是否只要客观行为对走私活动有帮助,就可推定其“应当知道”?
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与采信:在涉电商、走私等犯罪中,电子交易数据是定罪核心。当律师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合理质疑,并指出其中包含大量非涉案交易时,司法机关应如何进行实质审查与剔除?能否在数据存疑的情况下定罪?
税额计核的合法性与精确性:偷逃税额的计核是走私案件的生命线。当计税基础(成本价)可能存在虚高、已缴税款扣除方式不精确时,法院是应发回补充计核,还是基于现有存疑证据作出判决?
刑法的谦抑性:在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可能存在交叉的领域,是否应严格把握刑事入罪门槛,避免将仅具有一般行政违法性的行为升格为刑事犯罪进行打击?此案的最终结果,对于厘清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为边界与法律风险,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陈元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