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元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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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能否成为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

作者:陈元丹律师时间:2025年10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2次举报
2025-10-29

在刑法学界,关于扣缴义务人能否成为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存在争论。

一种观点持肯定说,认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77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管法第65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扣缴义务人可以成为本罪主体的。并且从征税实践看,扣缴义务人逃避追缴,造成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结果的,其危害与纳税人并没有什么区别。

另一种观点持否定说,认为刑法没有规定扣缴义务人为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就不应扩大解释,并且扣缴义务人通常不具有直接纳税人的财产处置权,一般无法转移隐匿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扣缴义务人将代扣、代缴的税款不按期上缴,并且将自己的财产转移隐匿以致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情况客观存在,其社会危害性与纳税人实施此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无区别。此外,扣缴义务人通常不具有直接纳税人的财产处置权,一般无法转移隐匿财产,这实际上是混淆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所逃避履行义务的不同,扣缴义务人逃避的是上缴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而纳税人逃避的是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逃避追缴欠税,是指扣缴义务人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代扣代缴的税款,而不是指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纳税人的财产。

陈元丹律师(电话:13950208171)税务会计师,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至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5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税务、经济犯罪、刑事合规、公司犯罪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1350120********52 刑事辩护、税务、经济犯罪、刑事合规、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