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法律规定,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辩护职责,经过庭审调查,现就该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根据本案基本事实,被告人徐某是为制止正在进行针对袁某严重暴力不法侵害、而持刀刺伤了被害人袁某,其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要件,属于正当防卫下午,不负刑事责任,法庭应依法宣告徐某无罪。
【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正当防卫需满足五个条件:(1)不法侵害现实存在;(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防卫人具有防卫的意图;(4)针对不法侵害本人实施;(5)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辩护人结合本案基本事实,逐一论证如下:
一、本案存在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徐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
被告人徐某与吴某是恋爱关系,双方父母已见面,吴某本人也多次到过徐某家里。徐某到a地,系与吴某事先约定好第二天去给徐某五爸做生。当天,徐某与朋友吃完麻辣烫后到茶楼,在茶楼外与正准备进茶楼的赵某、王某相遇并一同进入茶楼喝茶。期间,王某问“你们哪个要打赵某?”,徐某和朋友当即明确否认有人要打赵某。之后大家在茶楼喝茶、聊天、打牌,赵某还主动给徐某和朋友发了烟,双方说话语气平和,气氛友好、融洽、愉快。上述事实,可以从王某、季某、赵某、吴某、祝某某等人的证言予以印证。
本案的发生完全是由袁某酒后到场对徐某无故施暴引发。
对此,本案公诉机关提交的大量证据足以证实:
(1)、徐某多次稳定供述:袁某先踢了他一脚,将他踢翻到台阶下,又接连不断对其殴打。为了不再继续遭受殴打,徐某情急之下才用刀进行抵挡防卫。(详见徐某两次讯问笔录)
(2)、证人季某陈述:那个娃儿(赵某)还给我发了烟,后面来的那个高个子娃儿(袁某)对着徐某吼“就是你哦?”。个子高的那个娃儿(袁某)就一脚把徐某踹翻在了地上,个子高的那个娃儿(袁某)还在用拳头打徐某。
(3)、证人赵某陈述:袁某过来后,就直接冲上去问和我在一起站在门口的两个男的(和徐某一起来的)“你们哪个要打赵某哦?”,他们回答“没有,没得人打赵某。”因为袁某喝了酒,我把袁某拖到沫若会所花台边,他又问我“哪个想打你嘛”,我说“没得撒子事,都是朋友一起喝茶。”然后,袁某就问徐某“你要打赵某哦?”徐某回答说“没有,没得人打他。”袁某随即踢了徐某一脚,把徐某踢翻在地。
赵某第二次询问时陈述:袁某喝了酒情绪比较激动,在茶楼玻璃门外的台阶上柱子跟前,他还在问徐某“是不是你要打赵某?”,徐某说“没人要打他啊”。袁某说“在某地随便。”袁某就突然挣脱我的手冲上去一脚踹在徐某肚子上,把徐某踹翻在地上。
(4)、被害人袁某自己本人陈述:和朋友在酒吧唱歌,喝了大概8、9瓶啤酒,大概晚上12点王某给我打电话,我就一个人骑摩托车到了到了茶楼。我和赵某在茶楼转了一圈,赵某告诉我站在茶楼吧台那个娃儿就是徐某。我刚出茶楼就看到徐某站在会所门口台阶处,我就走到他的面前对他吼“你啥子意思嘛?”,他没有开腔,我就继续朝他吼(我记不清具体吼了什么)。
我和赵某站在一起,我们距徐某的距离大概有2米多远(正面)踢了一脚,他被我踢开了2米多远,他倒在水泥地下。赵某把我拖到,徐某从地上爬起来。我用力地挣脱了赵某,直接向徐某冲过去用拳头朝徐某的头部打了一拳,但是他将上半身向旁边移动躲开了我的拳头,赵某又在我的身后拖我的腰杆,我正要再用拳头打徐某的时候,徐某突然用一把刀朝我的眼睛捅了一刀。
公安人员问“你将徐某踢倒在地后,你为什么还要上前去打徐某?”袁某答“我喝了酒,就是很火大,就想冲上去打徐某”。
以上公诉机关的证据充分证明:徐某与赵某在茶楼内喝茶期间、以及准备离开茶楼时,都是相安无事,是在袁某到场后才使本不该发生的事情发生。袁某在大量饮酒后,不顾法律禁止酒后驾车规定,骑着摩托车从几公里外的镇上赶到城区,进茶楼辨认徐某后,在徐某出了茶楼后对徐某进行辱骂,并将徐某踢倒在茶楼台阶下,徐某刚爬起来袁某又一拳打在徐某头上,其后还继续拳打脚踢徐某。事发当时已是凌晨,一片漆黑,袁某持续殴打徐某,已形成现实、紧迫、持续的不法侵害。徐某情急之下用刀胡乱进行抵挡,刺伤了袁某眼睛,才逃脱被继续殴打的命运。
袁某所称“与徐某发生了身体碰撞,才踢徐某”,与全案证据矛盾。在现场的人,没有一个人证实在事发之前,徐某与袁某有过身体接触。事实上,当时徐某离袁某有3米远。而且袁某本人亦陈述,当时徐某距他有2米多远,碰撞之说纯属无稽之谈。
公诉意见所称“当时是徐某与袁某发生口角,才导致袁某打赵某”,是没有事实依据的。第一,徐某与袁某之前根本不认识,袁某先在茶楼内辨认徐某,这已说明袁某骂徐某是有预谋的,为打徐某找借口,而不是什么偶然发生“双方口角”。第二,现场是袁某单方辱骂,当时是袁某在不停地骂徐某,徐某只说了一句“咋子嘛”,根本没有与其对骂。第三,即便是有口角或对骂,袁某就能随便殴打他人吗?难道袁某是奴隶主,徐某是奴隶可以任打任骂吗?
公诉人说“当时徐某还有其他选择”,与现场情况不符。第一,事实上袁某在用脚踢翻徐某后,冲上去再次用拳头打徐某时,已经封堵退路,徐某无路可逃,这从公安机关的绘制的现场图可以证明。第二,按照公诉人意思袁某不管怎样打徐某,徐某只能逃跑,不能反抗、不能防卫。若果真如此,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有什么用?意义何在?难道正当防卫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文字吗?
袁某不分青红皂白,在徐某已经明确辩解,在场人员也极力说明没有矛盾的情况下,仍然不听劝阻,明目张胆,随意殴打他人、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行为,具有明显违法性,是对徐某赤裸裸的不法侵害。
二、不法侵害正在持续进行中,防卫具有紧迫性、适时性。
本案的所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以及被害人袁某自己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一致证实:徐某用刀刺伤袁某的时,袁某正在持续暴力殴打徐某。
袁某对徐某实施的暴力侵害是不间断、持续进行的,先是挣脱赵某的阻拦冲上去一脚将徐某踢翻到2米高的台阶下,又立即挣脱劝阻冲上前继续用拳头殴打徐某头部,又继续拳打脚踢。徐某在紧急状态下,为了制止侵害才拿出随身带的刀刺向袁某,具有紧迫性和适时性,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第二个构成要件。
另外,徐某的工作是开装载机,其随身携带的刀具是平时用来削水果和修理机器的,这从季某等人的证词中能得到证实,并不是为了违法犯罪准备。
三、徐某主观上具有纯正、明确的防卫意图。
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我们不难想象当时的情况,徐某当时是先被袁某一脚踹翻在地,挣扎起身后又立即被一拳打头,袁某的暴力殴打持续进行、毫无罢手之意。袁某身材高大,体格健壮,气势凶狠;徐某身材廋小,势单力薄,孤立无助,现场处于躲无处躲,逃也逃不掉的孤立无援的困境中。
袁某的嚣张气焰、凶狠手段确实吓住了在场人,当时除了赵某在劝阻袁某外,其余人员包括徐某刚刚才请吃了麻辣烫的朋友,都不敢靠近上前劝阻。当时袁某那种凶狠状态,除了经过特殊训练的武林高手,一般的人谁都无法摆脱被暴力殴打的命运。徐某为避免自身遭受更严重伤害,情急之下也只能借助自己身上仅有的工具刀作为防卫手段,完全是为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自身安全,防卫意图明确。徐某如果不借助工具防卫,当时那种情况,徐某能够逃得掉吗?徐某是不是要等袁某将自己打成重伤或者倒在地下爬不起来,才能防卫?
刑法意义上的正当防卫不是要求公民必须忍受至重伤、死亡后果发生后才能进行。如果被侵害人被动任其侵害,要到最严重的危害后果时才能防卫,不知要对公民、对社会造成多大危害。善良的人们请想一想,如果当时换成是你,你会怎样?你会任由别人持续不断的殴打你吗?难道你就不会反抗吗?
想一想,如果徐某当时没有用刀进行防卫,当天袁某对徐某的殴打不知要到何时才能结束、徐某当天的苦难不知何时才是尽头!那么,今天我们看到的被告人徐某可能已经被打成重伤甚至死亡。
毫无疑问,徐某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摆脱殴打、防止自身人身权利遭受进一步侵害而采取防卫措施,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第三个构成要件。
四、徐某的正当防卫行为只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徐某在遭受袁某暴力殴打中,仅针对袁某本人进行防卫,没有反击任何在场的其他人员。即使王某当时说要打徐某,也已经到路上找石头了,徐某对王某也没有任何反击行为。徐某只针对不法侵害者袁某本人进行正当防卫,符合正当防卫第四个要件。
五、徐某持刀防卫将袁某刺伤行为行为依法不属于防卫过当。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袁某酒后违法驾驶摩托车到现场,不顾徐某的辩解,也不顾他人再三劝阻,对根本不认识、无冤无仇的徐某大打出手。袁某开始就直接将徐某踹翻到2米高的台阶下,且继续用拳头攻击头部致命部位,又持续拳打脚踢。袁某的暴力行为强度大、攻击性强、危险性高,已严重危及徐某人身安全,依法应当认定袁某的行为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对于任何一个正常人,在突然被踹下2米高的台阶、还没有反应过来又继续遭受头部攻击的极端危险状态下,不采取有力反击根本无法制止不法侵害。
因此,徐某依法行使特殊防卫权(无限防卫),即使造成袁某受伤,依法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合法不能避违法,我们的人身权利不能被作恶者任意侵犯,更不能被吓着不去反抗。我们国家法律无论是民事法律,还是刑事法律都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与身体健康。【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并不只是写在纸上的文字,而是要落到实处,任何公民在遭受到不法侵害时都有权行使的法律赋予正当防卫权利。本案中,徐某面对突如其来的严重暴力侵害,为保护自身安全实施防卫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特殊防卫)的全部构成要件,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为此,辩护人请法庭依法宣告被告人徐某无罪。
谢谢!
辩护人: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杜代刚律师
杜代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