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代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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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XX、B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杜代刚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08日 2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民终2015

上诉人(原审原告):A某某,男,彝族,1980913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X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某某,男,彝族,1974320日出生,住四川省美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四川XX律师。

上诉人A某某因与被上诉人B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川1133民初5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12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虽然本案当事人通过权利继受可以认定与前诉当事人相同,但本案当事人主张的诉讼标的与前诉不同、诉讼请求不同、也未实质性否定前诉生效裁判。前诉系民间借贷纠纷,由曲XX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调解后作出民事调解书。本案系以该调解书为依据,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新的诉讼。民事调解书在性质上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该调解书仅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由于该第三人并未代为履行,A某某在本案中要求债务人B某某承担违约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因此,本案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错误的。

B某某辩称,A某某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请目的是否定生效调解书。调解书由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法律效力,不是普通的合同,并不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如A某某认为调解书有错误,应通过申请再审予以解决,其提起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起诉。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A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B某某支付A某某人民币100万元;2.B某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A某某与案外人曲XX200984日在马边彝族自治县沙腔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2018109日在马边彝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所有债权由男方收回”。2014715日,曲XX与B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由该院审理,曲XX诉称B某某在2011年向其借款120万元未归还,要求B某某归还本金和利息。该案双方在该院的主持调解下,达成了调解意见,该院出具了(2014)马边民初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原告曲XX与被告B某某就涉诉《借条》纠纷由被告B某某在201411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曲XX人民币100万元(含曾XX借款22万元),余款原告曲XX自愿放弃;此款从美姑县XX公司应支付B某某的工程款中直接扣划”。后B某某未按约支付,曲XX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以美姑县XX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202183日,A某某向该院提起本案诉讼,理由是(2014)马边民初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上载明的曲XX的债权已经归自己享有,现在B某某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违反了双方的协议。作为债务人不能以美姑县XX公司无钱可执行就逃避债务,B某某作为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其支付100万元欠款。

另查明,该院通过微信和案外人曲XX联系询问,曲XX认可对B某某的100万元债权属于她和A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权,在2018年离婚时已经全部转由A某某所有。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复印件、(2014)马边民初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2015)马边执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2020)川11执复53号执行裁定书、(2020)川1133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2020)川343661号执行裁定书、借条、再审申请书、调解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A某某提起本案诉求的理由是其与曲XX于2018109日在马边彝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的“所有债权由男方收回”这一约定和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通过曲XX的确认,该离婚协议载明的“所有债权”包括(2014)马边民初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对B某某享有的100万元债权,曲XX也确认对B某某享有的100万元债权是夫妻共同债权。该院认为,曲XX在(2014)马边民初字第214号案件中的诉讼行为代表了夫妻共同债权人A某某的意思表示,其效力及于A某某。理由是曲XX的诉讼行为并未损害A某某的利益,A某某也是知晓并认可曲XX的诉讼行为的,在(2014)马边民初字第214号案件结案后,A某某并未对曲XX以个人名义起诉主张B某某归还其夫妻共同债权100万元的诉讼行为提出异议,这个事实可以从A某某以曲XX委托代理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的行为中证实。在执行异议中,A某某以曲XX委托代理人身份只对该院的执行行为和措施提出异议,其异议并不包括曲XX单独以自己名义向B某某主张处分夫妻共同债权的内容。故该院认为A某某在(2014)马边民初字第214号案件中属于隐名原告的身份。综上,该院认为,(2014)马边民初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该调解书已经对案涉的100万元债权作出了调解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A某某再次以原告的身份对同一被告、同一标的、同一事实提起诉讼属重复起诉,应当裁定驳回A某某的起诉。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裁定:驳回A某某的起诉。A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900元,退回A某某。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除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2014711日,B某某向曲XX出具《借条》1张,载明“因借款人承包修建大湾电站工程资金周转困难,20111月至20114月期间,先后从曲XX处借到现金合计120万元。注:1.以上借款均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借款人;2.借款人以前向曲XX出具的所有借据或曲XX有关的凭证双方当面销毁作废,以后一律以本借条为准”。2014715日,曲XX依据该《借条》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B某某偿还借款12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2014)马边民初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

以上事实,有(2014)马边民初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A某某提起本案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首先,本案中涉及的债权与(2014)马边民初字第214号案件中B某某差欠曲XX的款项具有同一性,该案债权系曲XX与A某某的夫妻共同债权,作为债权凭证的《借条》上注明的债权人为曲XX,曲XX提起该案诉讼即代表了A某某,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与(2014)马边民初字第214号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相同;其次,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在(2014)马边民初字第214号案件中,曲XX要求B某某偿还借款120万元及利息的诉请,是基于B某某向其出具《借条》而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本案中,A某某要求B某某支付100万元同样是以前述《借条》为依据形成的调解书,其诉讼标的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第三,从诉讼请求来看,A某某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想否定(2014)马边民初字第214号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债务履行方式。A某某提出本案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重复起诉,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A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A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玲

审 判 员  李 霞

审 判 员  张图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荆 勤

书 记 员  沈XX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川刑事专业律师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乐山市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经四川省律师协会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乐山
  • 执业单位: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证号:1511120********7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