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秀娟律师 时间:2025年01月08日 4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是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原告林某与被告李某因在潍坊高新区谷德茂商场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原告林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主张其在冲突中被被告殴打致伤,导致外伤性迷路震荡及感音神经性耳聋等后果,而被告则对原告部分诉求及赔偿数额不予认可,认为原告的诊疗记录与其行为的关联性存疑,且部分费用不合理。
判决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林某合理损失***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元,被告李某负担***元。法院认定原告在潍坊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医疗费***元、山东省立第三医院***元、山东省南山医院***元及山东省立医院住院之前的门诊费用***元与原告所受伤害有关联性,予以认定;对山东省立医院住院及之后的医疗费用,因缺乏关联性,不予认定。误工费根据鉴定意见认定的45天计算,为***元。交通费酌情支持***元,住宿费酌情支持***元。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纠纷发生的原因及责任承担、原告的损失认定等方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在与原告发生口角后情绪失控,进而发展到推搡、殴打原告,导致原告构成轻微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对于原告主张的在山东省立医院住院诊断的病情及被告殴打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法院未予认定,主要依据是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认为原告头部虽遭受外来作用,但伤后无明显听力下降、无耳鸣、共济失调等迷路震荡伤的常见表现,影像学及前庭功能电生理检查均未发现内耳损伤的客观证据,故不足以认定头部外伤与迷路震荡存在因果关系。此外,对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部分交通费等,法院也未予支持,认为其与被告的侵权行为缺乏因果关系或不属于赔偿范围。
律师点评
王秀娟律师作为被告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充分发挥了其专业素养和代理技巧,取得了较为理想的代理效果。首先,王律师在庭审中积极为被告辩护,对原告部分诉求及赔偿数额提出合理质疑,指出原告诊疗记录与其行为的关联性存疑,部分费用不合理,为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合理损失提供了有力依据。其次,王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重证据的收集与运用,申请对山东省立医院住院诊断的病情及被告殴打行为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对法院的判决起到了关键作用,有效降低了被告的赔偿责任。最后,王律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始终秉持专业、严谨的态度,为被告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其作为律师的职业操守和业务能力。